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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行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伟斌与黄源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行字第445号申请人黄伟斌,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黄源钦,男,199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黄伟斌与被执行人黄源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伟斌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黄源钦偿还申请人人民币41720元及代垫受理费469.5元共计人民币42189.5,本院予以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4189.5元,剩余债权为人民币38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平执行字第4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