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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二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合肥恒泰钢构有限公司与蒙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恒泰钢构有限公司,蒙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342号原告:合肥恒泰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居巢区。法定代表人:司家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梅启林,系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赛,系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学章,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恒泰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蒙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为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恒泰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2510元,计51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朝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