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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荣与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荣,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李荣。被执行人: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君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荣与被执行人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有多个案件在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与案件有关的房屋权证涉及确权纠纷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执行需要等待确权审理的结果,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8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