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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刘南华处罚类案准(不)予执行行政决定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结玲、李岸根,均系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被执行人刘南华,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洲瑞镇赤水村楼下,身份证号码4414221969********。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起诉,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第NO:Z0006633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将该案移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做出的深交罚决第NO:Z0006633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捷人民陪审员  李丽慧人民陪审员  周慧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晓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