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刑财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吉宏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宏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刑财字第2249号被执行人吉宏健。关于吉宏健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温鹿少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刑事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吉宏健应处罚金1000.00元,并继续共同退赔(2014)温鹿少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认定的违法所得台式电脑2台、东芝笔记本电脑1台及杂牌液晶电视机1台(已发还给被害人的人民币500予以折抵),返还给被害人。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未予履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0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据此,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刑财字第22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伟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俊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