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催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滨海泰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滨海泰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催字第0006号申请人滨海泰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城人民南路576号京华雅苑商业1号楼406室。法定代表人张某。申请人滨海泰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银行滨海支行2015年4月24日签发的,出票人为滨海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台市财政局、号码为001000412517452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肆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成权审判员  张清湘审判员  范成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