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广州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与阳城县舜天达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城县舜天达天然气有限公司,广州市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城县舜天达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超军。委托代理人:李山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阳城县舜天达天然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阳城县舜天达天然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阳城县舜天达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1224元,由上诉人阳城县舜天达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莫 芳代理审判员 江志文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 记 员 陈 勉李泳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