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欧某甲与欧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甲,欧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83号原告:欧某甲,女,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程锋,东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欧某乙,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甲诉被告欧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欧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徐 立 新人民陪审员 汪 振 华人民陪审员 欧阳文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鹏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