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浦执字第2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牛其茂与徐小祥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其茂,徐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960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960号申请执行人牛其茂,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徐小祥,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牛其茂诉徐小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牛其茂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徐小祥按照判决支付人民币15240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9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小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徐小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屋等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俊审判员姜雪峰审判员吴乐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张敏审判长  李俊审判员  吴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