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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赵某某,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