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与李岿、郭艳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李岿,郭艳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东路大道93-6号。负责人胡志群,支行行长。1被执行人李岿。被执行人郭艳洪。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岿、郭艳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遂民二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岿、郭艳洪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38304.67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3066元,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38304.67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30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二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