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板民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333号原告董某甲,居民。被告金某,农民。原告董某甲诉被告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朱锐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未领取结婚证书,2013年7月2日生长子董某乙。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缺乏沟通,导致被告于2014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儿子董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确认抚养协议无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金某书面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与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写下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且就小孩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甲与被告金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年××月××日在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生活,事后也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男孩董某乙。在男孩董某乙出生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吵闹,导致原告金某回娘家。当年中秋节,经他人调解被告金某回到原告家生活。2014年10月17日,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吵闹,经协商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内容为:董某甲与金某从2014年10月17日起,解除同居关系,儿子董某乙归董某甲所有,与金某无关,且没有探望权,董某甲与金某之前一切的协议作废,金某不用给予抚养费。随后被告离开原告家,虽然后来原告多次表示希望双方和好,但遭到被告金某拒绝。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所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生证;被告举证的(2015)灌板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本院仅就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作出处理。对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问题,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书面协议,且该部分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确认抚养协议无效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法确认董某乙由原告董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董某甲自行承担。如果出现原告无力抚养董某乙的特殊情况,相关权利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探望权是是法律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设定的一项法定权利,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排除权利的行使,该约定依法无效。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董某甲与被告金某所生男孩董某乙(2013年7月2日生)由原告董某甲抚养,原告董某甲自行承担抚养费;二、驳回原告董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整,由原告董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朱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琼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账号开户名称:灌云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法院执行局账号:53×××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