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颜国红与罗宏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9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国红,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罗锦华,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宏,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颜国红因与被上诉人罗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颜国红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被上诉人罗宏表示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颜国红撤回上诉、撤回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与法律的规定并不相悖,应予准许。因颜国红申请撤回起诉,故原审判决也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颜国红撤回上诉;三、准许上诉人颜国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颜国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元,由上诉人颜国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涛审 判 员 陈珊彬代理审判员 李 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志雄宋德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