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5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开斌与被执行人胡尚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505-1号申请执行人严开斌,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胡尚椿,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开斌与被执行人胡尚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尚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5)万源执字第50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胡尚椿在万源市长坝乡胡家坪村七组的砂场成品砂、设施设备(附查封清单)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胡尚椿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尚椿在万源市长坝乡胡家坪村七组的砂场成品砂、设施设备的查封(附解封清单一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家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