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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大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辉与被告南京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南京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59号原告张辉,男,1959年1月12日生,汉族。被告南京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银牛山路1号2幢248室。法定代表人陈艺军,该南京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顺林,男,1952年1月17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了原告张辉诉被告南京亚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辉负担。审 判 员  陈久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周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