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执字第3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郑香连与彭业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655号申请人郑香连,女,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业强,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涛,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郑香连与彭业强、李红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4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李红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郑香连医疗费二万六千四百零一元七角七分。二、李红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郑香连住院伙食补助费八百八十元。三、李红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郑香连营养费八百元。四、李红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郑香连护理费一千四百零八元。五、李红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郑香连交通费三十四元四角。六、李红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郑香连误工费六千八百五十四元六角七分。七、彭业强对上述赔偿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八、驳回郑香连其他诉讼请求。申请人郑香连于2015年5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业强、李红涛银行存款余额不足,车辆、房产登记部门无信息反馈。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36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奕旭审 判 员  赵 驰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