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3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51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她与被告已经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在民政部门解除婚姻关系,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余款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