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邰健与史金元、朱益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537号申请人邰健,农民。被申请人史金元,农民。被申请人朱益圣。申请人邰健与被执行人史金元、朱益圣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安墩民初字第0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史金元、朱益圣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邰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史金元、朱益圣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史金元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院将查控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已被我院冻结扣划,因该案执行期限较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银行卡已被我院冻结扣划,因该案执行期限较长,申请人表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执行。执行长  毛中海执行员  傅荣荣执行员  张彦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