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治贵、熊羽桃与深圳市锐欣模具有限公司、杨胜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1147号申请执行人王治贵。申请执行人熊羽桃。被执行人深圳市锐欣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勤被执行人杨胜齐。申请执行人王治贵,熊羽桃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锐欣模具有限公司、杨胜齐权属、侵权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锐欣模具有限公司、杨胜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8342.4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志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赐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