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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治贵、熊羽桃与深圳市锐欣模具有限公司、杨胜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1147号申请执行人王治贵。申请执行人熊羽桃。被执行人深圳市锐欣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勤被执行人杨胜齐。申请执行人王治贵,熊羽桃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锐欣模具有限公司、杨胜齐权属、侵权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锐欣模具有限公司、杨胜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8342.4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志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赐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