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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商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王捷岭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王捷岭,陈桂菊,杨桦,孙文婧,拓胜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初字第76-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吕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健,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泽军,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捷岭,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陈桂菊,女,196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杨桦,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孙文婧,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拓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王捷岭、陈桂菊、杨桦、孙文婧、拓胜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655元减半收取473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收取52327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魏希贵代理审判员  栾钧霞人民陪审员  单兰存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晓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