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颍执字第006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根库与武中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颍执字第00663-3号申请执行人陈根库,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被执行人武中,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颍上县。本院在执行陈根库申请执行武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武中未能履行(2013)颍民一初第012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4月21日,对被执行人武中所有的坐落在颍上县六十铺镇阜颍路镇政府大门西侧从东向西第三、四两间两层楼房予以查封。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陈根库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裁定准许,本案现已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房屋查封的决定,予以解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定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武中所有的坐落在颍上县六十铺镇阜颍路镇政府大门西侧从东向西第三、四两间两层楼房的查封。审判员 周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修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