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内蒙古晶鼎聚龙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阿巴嘎旗玛尼特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晶鼎聚龙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阿巴嘎旗玛尼特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法执字第1-4号申请人内蒙古晶鼎聚龙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冰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国良,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阿巴嘎旗玛尼特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彪,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邹毅,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阿巡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6日责令被执行人阿巴嘎旗玛尼特矿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壹仟万元(1000万元)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对阿巴嘎旗玛尼特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阿巴嘎旗玛尼特矿业有限公司玛尼特庙井煤矿采矿权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阿巴嘎旗玛尼特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阿巴嘎旗玛尼特矿业有限公司玛尼特庙井矿山采矿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鹏武审判员 满都拉审判员 佐 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乐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