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与黄翠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穴市国土资源局,黄翠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冯炜,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翠桥,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龙感湖农场沙湖石圩队。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黄翠桥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武土资处字(2014)0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以(2015)鄂武穴行非审字第00033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多次执行,仍末执结,查明被执行人黄翠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武穴执字第003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雷玉兴执行员 吴 浩执行员 胡梦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