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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明与姜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姜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620号原告:李明,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井水。被告:姜荣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与被告姜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470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判员  徐奇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