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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商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姚杰与青岛中联环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商初字第844号原告:姚杰,女,汉族,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单汝基,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中联环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杰诉被告青岛中联环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杰撤回对被告青岛中联环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克礼人民陪审员  姚克永人民陪审员  杨衍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