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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坦洲分公司与谢耀丰、周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坦洲分公司,谢耀丰,周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511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坦洲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郑建强,职务:总经理。被告:谢耀丰,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周丽,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坦洲分公司诉谢耀丰、周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坦洲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坦洲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燕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