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尚艳平与呼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艳平,呼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464号申请执行人尚艳平,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呼军,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564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尚艳平申请执行呼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呼军偿还申请人尚艳平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9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照2%计算)案件受理费2900元、案件执行费2220元由被执行呼军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呼军于每月的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5万元整;于2016年11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尚艳平借款本金10万元整;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7万元由被执行人呼军于每月的30日前给付申请人5000元,直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现本案部分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14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