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黄锡炎、洪永太与洪永太、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锡炎,洪永太,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黄锡炎,公民设分好吗362322197311187838。被告:洪永太。被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表人:孙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锡炎诉被告洪永太、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锡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洪永太、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黄锡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锡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黄锡炎负担。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