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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法执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梁身才与张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身才,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法执字第137-5号申请执行人梁身才,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张宁,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3)禹民初字第11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执行人张宁所有的轿车一辆,现正在拍卖的处置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禹商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本案尚在查封的财产,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秀峰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