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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14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日强与张金祥、王小瑞、张培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日强,王小瑞,张金祥,张培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425-2号申请执行人周日强,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小瑞,女,汉族。被执行人张金祥,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培祥,男,汉族。关于周日强申请执行张金祥、王小瑞、张培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金祥、王小瑞、张培祥应向申请执行人周日强支付借款本金5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另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日强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本院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小瑞名下位于惠州市河南岸金山湖9号小区山水华府T9、T10栋1单元房产一套。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小瑞名下位于惠州市河南岸金山湖9号小区山水华府T9、T10栋1单元房产一套,以其所得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日强的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