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邹旭鹰诉被告蒋亚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邹某某,女,生于1964年3月26日,汉族。被告蒋某某,男,生于1962年6月15日,汉族。原告邹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