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原告严庭堂与被告丁孟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庭堂,丁孟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严庭堂,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黄寺岗镇官渡村。被告丁孟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白店乡潘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庭堂与被告丁孟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庭堂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庭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伟人民陪审员 王金云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怀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