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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潢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原告严庭堂与被告丁孟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庭堂,丁孟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严庭堂,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黄寺岗镇官渡村。被告丁孟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白店乡潘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庭堂与被告丁孟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庭堂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庭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伟人民陪审员  王金云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怀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