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尹延霞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延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4011号罪犯尹延霞,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城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延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青刑一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女子监狱检察室检察员庄衍玲、郭作花出庭履行职务,山东省女子监狱李楠、梁菲,罪犯尹延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尹延霞在服刑期间���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罪犯尹延霞减刑,并当庭宣读了罪犯尹延霞在服刑期间的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尹延霞提请减刑建议,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本人对证据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延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延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延霞减去有期���刑九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李文实代理审判员 周爱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