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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刘远东、徐海燕、毕传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明,刘远东,徐海燕,毕传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11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明,男,住址略。被执行人刘远东,男,住址略。被执行人徐海燕,女,住址略。被执行人毕传虎,男,住址略。王建明与刘远东、徐海燕、毕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担保人刘颀在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家营支行的工资账户114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