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韩民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726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波,沭阳县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兵,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汛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