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商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李亚琴与丁锦锋、江惠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琴,丁锦锋,江惠琦,张光土,仙居县嘉宏工艺有限公司,仙居县顺昌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985号原告:李亚琴。委托代理人:周焕满,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锦锋。被告:江惠琦,系被告丁锦锋妻子。被告:张光土。被告:仙居县嘉宏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下新屋。法定代表人:丁锦锋,经理。被告:仙居县顺昌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下新屋。法定代表人:丁锦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琴与被告丁锦锋、江惠琦、张光土、仙居县顺昌工艺有限公司、仙居县嘉宏工艺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琴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670元,由原告李亚琴负担。审 判 员 徐妙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冰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