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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郭海、王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郭海,王素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尚商初字第20号原告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215号。法定代表人曹世平,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志斌,该中心尚义管理部主任,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郭海。被告王素萍。本院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郭海、王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二被告庭下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郭海、王素萍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告郭海、王素萍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婧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明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