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宋某、徐某甲、徐某乙敲诈勒索罪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宋某,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207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2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宋某,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某甲,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某乙,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杨某某、宋某、徐某甲、徐某乙敲诈勒索罪一案,本院作出(2013)汶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杨某某、宋某、徐某甲、徐某乙敲诈勒索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继国审判员 隋泉章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宣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