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交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闫某与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交民初字第74号原告闫某,山西省交口县桃红坡镇新裕村125号。委托代理人张百云,山西省交口县双池镇双池村崔家沟。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乔某甲。委托代理人乔丽芳。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树军,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闫某诉被告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百云,被告乔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乔丽芳、刘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并生有一女,2011年被告村里卖山,给我们夫妻发了现金24万元及60平米的房屋一套,之后我们用此款买了雪弗兰轿车一辆,剩余的资金在双池开了亮车坊汽车用品门市。俗话说男人有钱就变坏,从这以后,双方有了家庭矛盾,并逐步升级,先是家庭暴力,后又以孝义生意好为由,将亮车坊货物与2012年8月从双池移到孝义,山西卫视小郭跑腿《说谎的丈夫》报道了一夫二妻,改名换姓,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现实生活,由于被告的喜新厌旧,原告两次提起诉讼,被告因怕分割共有财产而拒不离婚。却仍要由第三者共同生活,被抛弃的原告苦守活寡近三年,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失,若不是为了生病的母亲已自寻短见。原告的离婚诉求是由于无法忍受被告一夫二妻生活让原告苦守活寡所造成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依法判定孩子的抚养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双方登记结婚的时间是××××年××月××日,以及结婚的事实。2、退伙协议。证明以前有个门市。3、车发票。证明共同财产有一辆价值10万元雪弗兰轿车。4、房子每人30平米,二人60平米。证明村发放了二人60平米房子。5、小郭跑腿视频U盘。证明小郭跑腿采访过以及播放的时间是2014年11月7日《说谎的丈夫》。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原告提供的结婚时间与原件有异议,对登记事实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是我签的字。对证据3、4、5、无异议。被告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暴力婚姻,应该尽快解除。我与原告认识后不到半年,被告便发生事故而骨折了。从介休骨科治疗后××××年××月返回,5月2日结婚。婚后感情生活培育很好。但半年过后,由于岳父一家,惯以施暴本能数多年的沿袭,作为该族的传统,也就早已耳濡目染了原告。因此,她那短暂、佯装而来的温馨,不久便脱落殆尽了。从原告能把正在扎有吊针的婴儿,一有不悦、便用力扔于床上,且不顾意外和后果的岌岌行为;到略有愠怒,即可奋力将小婴抛向三米之外的空中而去的危险暴力;还从被告第三次介休外出期间,合伙经营场所的饭、锅被她打砸一地,再则她伙同养父一齐强霸而封锁门厅(直至倒闭);再从她以言语暴力为主,直到她实现了伙谋伤害的目的所引发(我家人虽未曾“告诉”)……。致使我家人,连住几次医院、连续几年救治。而今难却!为此,被告请求合议庭诉讼调离,显见为较妥、或能更快一些。关于婚前财产:本案的男婚前财产共计76238元,有据可考。其中12项25204元,已被她转移。该12项其中10项计20316元,请求归案。并经人民法院而依法返还被告。关于存续(五年)间共同生活债务:发生227385.02元。其中有9项为共同,2项为单方欠款。此9项共同的一半均分是108932.25元,加她单方的2项9520.52元,合计118452.77元。请求依法裁令:由原告先行给付。同时另半的(9项)108932.25元。依法由被告自付。关于五岁女儿乔某乙,首先,本案的抚养费,依法应从被答辩人自2012年5月16日,抛弃(于新峪村、她偷偷跑了)之日起计算至今。结合入院、诊所、入学二年等部分的实际计算,本案已发生30383元的抚养费。其中:2013年12月16日止阶段为20043元;2015年5月16日止阶段为10340元。合计30383元的各自一半均分为15191.5元,请求裁令原告先行给付(其严重的遗弃行为,答辩人暂不予追加)其余15191.50元依法由答辩人自付。其次依法请求孩子的抚养权,仍归答辩人。将有益成长,随户籍,更益安全、利升学。其三,原告离婚后,需每月前来学校,至少探视不低于一次(以委托于学校的记录为准)。并每年给付抚养费不低于3000元一次。到女儿自我识别少年行为能力时,该抚养权可任意,随时依法变更。至于原告的诉称与诉请,应当有先决的事实和根据。而其却没有。故无从答辩。关于共有财产及分割;1、于2010年8月9日,依法设立、合伙对等投资的双池亮车坊超市。到2012年6月30日时,非政策性取缔,亦非依法并转,更非自然人的自然退伙。而是在原告暴力实施和非法力主之下,最终而被迫倒闭。该经济实体,到2012年3月底前,其经营效益,已经具有了能够保持在平均月利润15333元水平线上的经营能力。且众所周知。原告实施故意破坏捣乱时,是凭以被告第三次往介休返太原、采购货物、交纳保险等的外出、不在期间,而借故找茬打砸妨害经营,且故意侵权地关锁门厅。在他的怂恿之下,最终实现了被迫倒闭为目的至今。故此,自2012年4月30日伙同并怂恿暴徒等人员的伤害事发,到6月30日两名看护员工的最后撤离而截止的倒闭直接损失30666.64元,间接损失12000元,合计42666.64元的这一后果,故请求依法认定为:谁主谋谁负责,谁承担。即由原告先行给付,法不容辞。2、开发商安置房,于2012年5月之前,开发商与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也已拟定的预案中规定:被告的30平米,现在案不含装潢。原告待决的30平米现在案。但在本案中,以答辩人为设计户主属下的本户事实和真相却是超设计标的户120平米。倘若被答辩人届时被界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之成员资格时,她将面临与答辩人相同的问题共同向开发商给付各自超出设计标的的之外30平米部分的相等设计价款之债务性追加。故此,被答辩人诉状称30平米6万元60平米一套不在本案。无法相应地予以答辩。且暂时还没有开发商最终作出和确立得实际价位之根据。也难以纳入本案审判的范畴。而答辩人又解除欲速快,则请求调处。3、雪弗兰小轿车一辆。于2011年5月8日,共同借款买车时,答辩人等的合伙经营体已开业有十月之久了。到2012年经营活动面临“灾难性”和被迫性地停业、倒闭、后分库(解体)、共同往寺底村寄存商品时,共赊欠货款已达125440元。原告亲手“制造”、亲身经历了这一悲剧的全过程。与此同时,她还遗弃女儿于一岁。被告只身陪婴、护幼,好不艰难(同期间),还常伴有催款、催电、紧逼无奈之苦。遂想:将该轿车用于抵债之下策。哪怕能抵一阵子,算一阵子。则抵来抵去。迄今之下,它依然能够保值在“十万元”的么?显然:被答辩人所称,有悖于背景与根据。为此,诉讼请求:依法评估。而后判令。4、五年存续间各共同财产明细(含:债权一笔、补偿款)该财产明细以14笔反映了存续期间的主要部分(也是先前部分)各财产来源发生额的实际案情。总计230058.6元,其中一笔的寺底村共同存货125440元,本身又是共同债务的双重身份。因此下余13笔104618.60元,才是本案的净发生额。其中6笔买赠购12540元,被告名下只5686元。原告属下6860元。其中2笔礼赠收13646元,被告名下只46元。原告属下13600元。其中4笔(利润、债权、单方借款)23932.60元,被告属下。其中1笔待决补偿款54500元也为原告属下。综上所述,共同存货先以债务待决状态。那么,首先分割标的为:104618.60元。依法各分1/2应为52309.30元。而原告上列显示的2项合计5726元(比)被告显示的4项合计98892.60元之比,依法不等于1比1。同时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也是分割共有财产。故此,原告应向被告给付46583.30元,才能是以52309.30元而均等。特此请求均等分配。关于原告诉称:精神赔偿2万于法无据。不予答辩。关于诉讼费用,因我不是原告,请求依法承担原告负责。关于原告诉及的一夫二妻、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必须要具备铁的事实为先决!既然业已诉诸于法了,则首先必得事实根据有所指。否则原告必须承担精神、名誉损失合计600元的赔偿义务。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1-7份材料,证明双方夫妻三口之家,原告本人户籍证明,被告身份证。女方的结婚证,男方的结婚证。三口之家新农合证。证明双方婚姻合法,有一个女儿,原告本人两次索要新农合证及身份证,2015年2月25日身份证办下。二、第8份材料,男婚前财产返还男方10项,介绍人关于男方婚前财产,但不在本案。证明现有男婚前财产10项需返还。结婚前财产全部发生包括彩礼在外76238元。三、第9份材料,证明共同生活债务227385.02元,合伙经营倒闭,原告本人给其大伯打的条子。新裕村小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本人现在新裕村每一次发放的东西未到手。在本村共同生活3年以上者,待笔补偿款13.5万元,由本小组暂让闫某领。2012年5月22日原告没有全部领到村发放情况。小轿车保险票单。四、村委证明,2015年5月22日一份。证明小孩是2012年5月16日一直在本村由原告父母监护。五、第14份材料,证明共同财产发生的情况23万多元。六、第15份材料,证明,伤与打架倒闭分商品情况。当时前4天到9天时间,期间以介休为主。领尿盆5元,便盆10元。七、两个光盘及2012年5月8日打架关门照片。证明山西电视台采访,证明有人承认在合伙处打过人,无第三者。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不认可,夫妻共同生活五年时间,没收到,什也没收到。对证据二、事实住院来未花,2.3万元。对证据三、欠条是我打的,但钱已经还了。对证据四、机动车保险不知道。关门及介休住院情况是关门后已经从介休看病回来了。对证据五、共同财产23多万元不知道。对证据六、存单3万多元已经是我看病花掉摊子开业,事情是有了,问借钱事情不知道。工资表我不清楚。对证据七、不知道关门照片。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交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乔某乙,婚姻期间村集体给每个人发放现金13.5万元及30平米的住房,双方后用此款购买了雪弗兰轿车一辆,在双池开了亮车坊汽车用品门市,后停业。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诉。2014年11月7日山西电视台科教频道小郭跑腿栏目以《说谎的丈夫》报道双方的婚姻情况。后原告再次起诉请求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及其它证据经庭审所核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儿乔某乙一直跟随被告生活,熟悉的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有利,本院确定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至18周岁。雪弗兰轿车根据购买时间,本院酌情作价8万元归被告所有,被告退还原告4万元。原告发放的30平米住房因无法实际分割故归被告所有,折价3万元由被告退给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闫某与被告乔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离婚。二、被告乔某甲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闫某70000元(小轿车4万元+30平米住房3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三、原告闫某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300元至18周岁(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原告闫某在不影响女儿生活、健康、学习的情况下行使探望权,被告乔某甲应协助原告闫某行使该探望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闫某承担100元,被告乔某甲承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自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权利人在自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司贵生代理审判员  宋彦峰人民陪审员  冯海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关红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