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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少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会,XX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少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杨胜会,女,1968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XX强,男,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会与被告XX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胜会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胜会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胜会负担。审 判 员  张译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