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黄克祥、王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16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杨德,行长。被告黄克祥。被告王春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黄克祥、王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49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3329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陈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温光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