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商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丽水市老颜钢材经营部与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陈旭芬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丽水市老颜钢材经营部,陈旭芬,林叶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叶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丽水市老颜钢材经营部。诉讼代表人:钭伟仙,业主。委托代理人:王伟斌、黄捷,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旭芬。原审被告:林叶波。上诉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丽水市老颜钢材经营部、原审被告陈旭芬、林叶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商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丽军审 判 员 孙雅和代理审判员 黄 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