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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厦门海峡汽配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与厦门海峡汽配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厦门海峡汽配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14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海峡汽配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刘鄂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盛利,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勇,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何心铭,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君、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厦门海峡汽配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海峡汽配城)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土地开发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38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厦门海峡汽配城申请再审称:(一)生效裁定认为土地开发总公司起诉的诉讼标的额未超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是错误的。本案讼争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经厦门海峡汽配城及其他100多户商家改造、装修后价值已达上亿元,涉案标的远超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的规定,理应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裁定本案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显然错误。(二)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应由辖区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讼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内已经形成厦门市内最大规模的汽车专业市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且由于土地开发总公司曾采用暴力方法强行清理商户,殴打厦门海峡汽配城员工及其商户引发“6·17”事件,厦门市人民政府专门为此成立工作小组,该事件也为福建省省长信箱所受理并责成各方面审慎处理,故本案应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管辖作出的生效裁定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及相关规定,请求再审予以纠正。本院认为,厦门海峡汽配城针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已经通过一、二审法院审查,二审法院作出的(2014)××民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就本案纠纷目前一审法院尚在继续审理中。厦门海峡汽配城对二审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已经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定范畴,故对厦门海峡汽配城提出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厦门海峡汽配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厦门海峡汽配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卉靓代理审判员  胡立峰代理审判员  宫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丽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