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02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建国,邵国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294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建国,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国才,男,1969年8月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赵建国因与被申请人邵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3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建国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诉讼主体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公。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邵国才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据借条上载明的内容及借款人赵建国的签字,认定赵建国与邵国才之间形成真实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判决赵建国偿还邵国才10.3万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赵建国提交的证据,尚不能推翻原审判决。故赵建国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建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建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杨咏梅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