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福运与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宝市函谷关镇坡头寨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运,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宝市函谷关镇坡头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987号原告张福运,男,汉族,1947年8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屈建设,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刘仙妮,系该局局长。住所地:灵宝市新华西路。委托代理人冯宗民,该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灵宝市函谷关镇坡头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孝宗,该村村长。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函谷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运与被告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宝市函谷关镇坡头寨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9元,减半收取1269.5元,由原告张福运负担。审 判 长 何冠军审 判 员 陈志刚人民陪审员 赵国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