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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XX儒与被告董文平、孔德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儒,董文平,孔德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500号原告:XX儒被告:董文平被告:孔德继原告XX儒与被告董文平、孔德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4.15元(原告已预交),因庭前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且本案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XX儒自行承担,本院向原告XX儒退回案件受理费829.15元。审 判 员 古来木拜尔人民陪审员 冯 桂 英人民陪审员 麻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