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商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欧瑞传动电气有限公司与王丽娜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欧瑞传动电气有限公司,王丽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监字第2号原审原告:欧瑞传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付**号。法定代表人:林海光,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王丽娜。原审原告欧瑞传动电气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王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1)芝商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修洪梅审判员 逄守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