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应许与王德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应许,王德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894号原告:陈应许。被告:王德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应许诉被告王德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应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应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应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239.50元,由陈应许负担。审判员  吴圣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