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风仪与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471号原告:杨风仪,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徐峰茂,山东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法定代表人魏吉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风仪诉被告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风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