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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毕忠东与唐维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忠东,唐维成,戴开明,王振金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毕忠东。被告唐维成。被告戴开明。被告王振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忠东诉被告唐维成、戴开明、王振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毕忠东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忠东撤回对被告唐维成、戴开明、王振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毕忠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天民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